2月4日,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(直播回顾),介绍《煤矿安全生产条例》(下称《条例》)有关情况。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司长薛剑光在会上表示,针对部分煤矿企业“屡罚屡犯”“宁肯交罚款也要违法生产”的现象,《条例》从提高罚款数额下限、新设较重罚则、严格停产整改要求、加大关闭力度等方面作出规定,进一步提高企业违法成本。
薛剑光介绍,旧版的《煤矿安全监察条例》和《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》是在2000年和2005年颁布的,是基于20年前的经济发展水平,现在看来,对煤矿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明显过轻。在当前煤炭价格高企的情况下,可能产生不少的煤矿企业“宁肯交罚款也要违法生产”的现象。
因此,《条例》进一步作出规定,提高违法生产的罚款数额下限。在保持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等法律衔接的基础上,《条例》提高了对煤矿企业、企业负责人违法行为的处罚下限。比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,对发生一般事故、较大事故、重大事故的企业,罚款下限分别为30万元、100万元、200万元。《条例》分别提高至50万元、150万元和500万元。
对于未按规定配备矿长等人员和机构、主要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不符合规程标准、未按规定编制专项设计、未按规定进行灾害等级鉴定、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等,这些严重威胁生产作业安全的违法行为,《条例》新设了较重罚则。
同时,《条例》进一步严格停产整改要求。根据规定,对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,应当停产整顿;存在安全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,应当停产整顿;存在安全违法行为、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,应当撤出作业人员,暂时停止生产。同时要求,停产整顿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,监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停产整顿煤矿名单,并按规定组织复产验收。
此外,《条例》加大了煤矿企业的关闭力度。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、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、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防治重大灾害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,《条例》将其列入依法关闭的情形。